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175號
CHDV,107,訴,1175,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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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75號
原   告 謝茗豐 

被   告 楊慶祜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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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