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75號原 告 謝茗豐 被 告 楊慶祜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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