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
原 告 趙興偉律師(即賴彥樺之清算管理人)
被 告 賴啓介
被 告 賴文東
被 告 賴文國
關 係 人 賴彥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1中關於彰化縣○○鎮○○○○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正本之附表編號1之土地,有誤繕 情事而應予更正(即「和平」段應更正為「平和」段)。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