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87號
CHDV,106,訴,487,20191114,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7號
上 訴 人 泰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友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關文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1/1頁


參考資料
泰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