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1號
原 告 張溢昌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被 告 黃柯麗琴
柯一經
柯兩儀
柯天智
柯孟呈
謝淑芳
柯木華
柯傳維
廖宛倩
柯宗志
柯長青
柯長宏
受告知人 南投縣南投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明科
訴訟代理人 簡敬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二編號5共有人姓名欄關於「柯夢呈」之記載,應更正為「柯孟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