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91號
CHDV,104,訴,491,2019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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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1號
原   告 張溢昌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被   告 黃柯麗琴
      柯一經 
      柯兩儀 
      柯天智 
      柯孟呈 

      謝淑芳 
      柯木華 
      柯傳維 

      廖宛倩 
      柯宗志 
      柯長青 
      柯長宏 
受告知人  南投縣南投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明科 
訴訟代理人 簡敬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二編號5共有人姓名欄關於「柯夢呈」之記載,應更正為「柯孟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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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