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75號
原 告 林素戎
被 告 陳贊元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金訴字第3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