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醫師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醫訴字,108年度,3號
CHDM,108,醫訴,3,201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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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醫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茂財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8472、9943號),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
決如下:
主 文
程茂財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佰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零玖萬零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之記載(如附件),證據另補充:被告程茂財於本院審理中 之自白。
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 罪。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 項 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處罰條文:醫師法第28條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 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 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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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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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成陶齒技工指示書(齒模紀錄)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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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齒科診療紀錄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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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帳簿2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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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名片(永吉齒模承造所)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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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藥品(穩濕健膠囊)1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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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藥品(安謀黴素膠囊〈抗生素〉)1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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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藥品(伊普膜衣錠〈鎮痛解熱劑〉)1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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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藥品(離炎膠囊〈消炎〉)4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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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藥品(依捕炎膜衣錠〈消炎〉)3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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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藥品(不炎痛膠囊〈消炎〉)3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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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藥品(泰胃錠)1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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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藥品(佐保胃錠)2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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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藥品(牙科用麻醉注射劑)4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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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注射針頭3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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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牙科治療工具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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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藥品(根管消毒劑)1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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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藥品(鎮痛消毒劑)1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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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藥品(預包藥品)3袋,每袋6包,共18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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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合成樹脂牙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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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根管消毒、鎮痛鎮靜劑(空瓶)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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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假牙模型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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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齒模用臘片1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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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牙科吸口水吸管1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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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李愛玲收據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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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李愛玲手機號碼便條紙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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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