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淑君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88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淑君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被告楊淑君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卷內證據後, 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之犯罪嫌疑重 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8年6 月2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復經本院於羈押期間屆滿前訊問被 告,並參酌卷證資料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 在,而裁定被告應自108年9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核閱卷內 事證後,認被告坦承犯行,並據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功業、被 害人陳啟忠、證人黃百璟、陳勝全證述在卷,且有行車紀錄 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扣案槍枝等證據可佐。足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之犯罪嫌疑 重大。而被告所涉攜帶兇器強盜罪嫌,係最輕本刑為7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將來若因該罪經判刑,對遭受較嚴 厲之刑罰制裁已有預期,經驗上被告為規避審判程序及刑罰 之執行,逃匿之可能性隨之增加,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 ,故前述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持客觀上與真槍無異 之玩具空氣手槍,強盜被害人陳啟忠駕駛之汽車,危害社會 治安甚鉅。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 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與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 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此外,本案復查無刑事訴訟法 第114條所定之情形,被告原羈押之原因既仍然存在,且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法裁定被告應自108年11月27日起延 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