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238號
CHDM,108,訴,1238,2019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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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2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勢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
108年度偵字第4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起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謝勢明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犯意,於民國107年8月1 日晚間8時許,由證人即購毒者楊良正前往被告位於彰化縣 ○○鄉○○路00巷00號住處內,由被告以新臺幣(下同)6萬 元出售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8公克、2萬2千元出售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36公克予證人楊良正。後經警循線追查證人楊 良正之毒品來源,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1項、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與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嫌,並認被告本案犯行,與公訴人業已起訴由本院 108年度訴字第738號審理之案件屬相牽連案件,依同法第 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等語。
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 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38號案件業於108年8月22日第一 審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8年9月18日宣判,惟公訴人於108 年11月12日才提起本件追加起訴,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8年11月12日彰檢錫法108偵4349字第1089043804號函上本 院收文戳章1個附卷可憑,本件追加起訴既係於第一審言詞 辯論終結後提出,自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 ,其追加起訴並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蔡名曜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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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