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訴字第1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敏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795、985 號),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
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
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士瑋
書記官 林佑儒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內容:一、主 文:
林敏龍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㈡ 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敏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先後為下列犯行 :
(一)於民國108年3月14日上午7 時許,在其彰化縣○○鎮○○ 路00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置於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二)又於108年4月22日上午9 時許,在其彰化縣○○鎮○○路 00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 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
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 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