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091號
CHDM,108,訴,1091,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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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訴字第10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建斌



被   告 蕭盛耀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8378
號)後,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再經受命法官獨任行協商程序
,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9日下午4 時0 分在本院第9 法庭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玉齡
        書記官 游峻弦
        通 譯 陳菊霞

點呼被告及訴訟關係人均未到庭。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有關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一)賴建斌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二)蕭盛耀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二、犯罪事實要旨:
蕭盛耀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26 5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於民國(下同)106 年7 月 1 日執行完畢。賴建斌明知黃忠騰(綽號「飛岳」)分別 於106 年12月8 日、106 年12月20日、106 年12月24日、 107 年1 月14日及107 年1 月27日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予自己之行為,蕭盛耀則明知其並非上述時間與賴建斌 為毒品交易之人。然賴建斌蕭盛耀均基於偽證之犯意, 在本院審理被告黃忠騰107 年度訴字第875 號被訴販賣毒 品之案件中,為下列不實證述:
(一)賴建斌於107 年11月1 日在本院審理時供前具結,就黃忠 騰有無販賣毒品予其施用等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 偽陳述略以:「(辯護人問:12月8 日這一次你有無購買



?)我忘記了。(辯護人問:假定照你當時所講有買,這 次是跟誰買?在何處買?)跟被告黃忠騰『同梯』(台語 )的,不知道對方真正的名字。(辯護人問:跟被告黃忠 騰買的,還是跟被告黃忠騰的『同梯』(台語)的買?) 『同梯』(台語)的。(辦護人問:是否是蕭盛耀?): 對,腳一跛一跛那個,不知道真正的名字。」、「(辯護 人問:12月8 日那天警方還有檢察官都有提示你之前有打 電話,你聯絡的對象是誰?)是被告黃忠騰。(辯護人問 :你有何事情打電話給被告黃忠騰?)要找被告黃忠騰的 同梯的。(辯護人問:你買的毒品是何種毒品?)一級海 洛因。」、「(辯護人問:跟你見面的人是誰?)『同梯 』(台語)的。(辯護人問:你錢交給誰?)『同梯』( 台語)的。」、「(辯護人問:第二次在106 年10(應為 12)月20日你跟何人購買?)也是『同梯』(台語)的。 (辯護人問:你錢交付給誰?)『同梯』(台語)的。」 、「(辯護人問:你說第三次在106 年12月24日也有買, 是在何處購買?)都是一樣,每次都約『同梯』(台語) 的在那裡見面。」、「(辯護人問:第四次是107 年5 ( 應為1 )月14日,這次呢?)也是一樣。(辯護人問:你 錢交付給誰?)『同梯』(台語)的。(辯護人問:毒品 是何人交給你的?)『同梯』(台語)的。」、「(辯護 人問:第五次在107 年1 月27日你是否也有購買毒品?… 賣你的人是誰?)『同梯』(台語)的。」等語,以上均 足以生影響於司法審判之正確性。
(二)蕭盛耀於107 年11月1 日在本院審理時供前具結,就黃忠 騰有無販賣毒品等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陳述略 以:「(辯護人問:賴建斌剛才證述在106 年12月還有1 月跟被告黃忠騰購買的毒品不是跟被告黃忠騰買的,是跟 你買的,你有何意見?)對,跟我買的。」、「(檢察官 問:你有無幫被告黃忠騰販賣安非他命給別人?)沒有。 」、「(檢察官問:你剛剛回答律師的問題說賴建斌有向 你購買過海洛因?)對。(檢察官問:如何向你聯絡購買 ?)賴建斌看我常去美沙冬,賴建斌不知道我的電話,知 道我有跟被告黃忠騰一起,所以賴建斌打電話給被告黃忠 騰,跟被告黃忠騰說要找我…賴建斌不知道我的本名,都 聽被告黃忠騰叫我『同梯』(台語)的,所以賴建斌要找 我時都是打電話叫被告黃忠騰跟我說要找我,人在被告黃 忠騰的田溝那邊,我才去,之後賴建斌來才跟我說要拿海 洛因。」等語,亦足以影響司法審判之正確性。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68條。




四、其他注意事項:
協商判決除有下列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定各款 情事之外,不得上訴。
例外得提起上訴之事由包括:
⑴於本院訊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 商聲請者(上述條文第1 款)。
⑵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上述條文第2款)。 ⑶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 決者(上述條文第4款)。
⑷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上述條文第 6款)。
⑸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上述條文第7 款) 。
⑹違反上述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 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之規定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刑七庭
書記官 游峻弦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
(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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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