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8年度,84號
CHDM,108,簡附民,84,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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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陳美華
被   告 CHANARUEANG SUTHIN(泰國籍:中文名:蘇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2138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
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張鶴齡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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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