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8年度,18號
CHDM,108,智簡,18,2019112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18號
                         第38號
被   告 賴璽伃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分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 年度偵字第400 號、第6774號),本院逕合併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7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 至2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業經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 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而取得指定使用於 如附表一所示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權期限內,未 得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 用相同或近似於上開商標之商標。復明知其透過中國大陸「 淘寶網」網站,向不詳賣家所購得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 手環、手鍊、戒指、項鍊、耳環、胸針等商品,均係仿冒商 標之商品,仍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販賣仿冒上開商標商品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07 年5 月 間起,在其位在彰化縣○○市○○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之 3 住處上網,連結並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後,於「璽銀」、「 直播分享公社」臉書社團,以網路直播及刊登販賣上開仿冒 商標商品之訊息、照片之方式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使不 特定人得以瀏覽選購,而接續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圖樣商品予 不特定人,以此方式侵害上開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嗣經警在 網際網路巡邏發覺上情,出於追緝犯罪之意,以佯裝買家方 式下標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手鍊,並於107 年6 月2 日18時31分許,依甲○○所提供之付款方式匯款新臺幣(下 同)450 元,甲○○則以郵寄方式交付上開手鍊,經警送請 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無訛,而予以查扣。再於107 年9



月4 日16時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甲○○上開住處 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編號2 至8 所示之物,而查獲 上情。
㈡甲○○於上揭107 年9 月4 日為警查獲後,原已中斷販賣仿 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詎竟因其住處仍存有前次搜索時未被查 獲之仿冒商標商品,竟另萌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他人 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107 年9 月4 日前案遭查獲後某日起 ,在上開住處上網,連結並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後,於「直播 分享公社」臉書社團,以網路直播之方式販賣上開仿冒商標 商品,使不特定人得以瀏覽選購,以此方式侵害上開商標權 人之商標權。嗣於108 年1 月25日,經警在網際網路巡邏發 覺上情,出於追緝犯罪之意,以佯裝買家方式下標購買如附 表二編號9 、10、19、20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各1 件,並經 由甲○○開設之Pchome商店街個人賣場「璽銀」結帳(交易 金額560 元,含運費60元),甲○○則以超商店到店方式寄 送上開仿冒商標商品,經警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無 訛,而予以查扣,再於108 年3 月25日10時28分許,為警持 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甲○○上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 附表二編號9 至20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二、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
㈠犯罪事實欄㈠部分:
⒈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告訴代理人莊惠萍律師於本院 訊問時之指述。
⒊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 偵查第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扣 押物品照片及商標對照表、偵查報告書、臉書網頁翻拍照片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包裹 及仿冒商品照片、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 清單。
⒋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暨後附之授權委任狀、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證明書、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 ⒌瑞士商乙○○○(瑞士)國際公司之刑事告訴狀暨後附之商 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刑事陳報狀、委任狀、和解 契約書。
⒍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之刑事告訴狀暨後附之鑑定報告書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刑事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 資料檢索服務、委任狀;刑事陳報狀、證明書、委任狀、和 解契約書。
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之刑事告訴暨陳報狀及後附之



智慧財產局原服務標章註冊簿、鑑定報告及照片;刑事陳報 狀、刑事委任狀。
⒏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7 所示仿冒商標商品。 ㈡犯罪事實欄㈡部分:
⒈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⒉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 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照片、扣 押物品相片對照表、臉書及Pchome商店街個人賣場網頁列印 資料、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單及寄件人資料、Pchome商店街 個人賣場「璽銀」之會員資料。
⒊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之陳報狀暨後附之授權委任狀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證明書、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 至20所示仿冒商標商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欄㈠所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 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如犯罪事實欄㈡所示,係犯商 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罪。 ㈡就犯罪事實欄㈠所示部分,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低 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犯罪事實欄㈡所示部分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復按所謂接續犯,係指數個 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 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 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 。查犯罪事實欄㈠所示部分,被告自107 年5 月間起至107 年9 月4 日為警查獲止,多次販賣仿冒上開商標之同類商品 ;犯罪事實欄㈡所示部分,被告自107 年9 月4 日前案遭查 獲後某日起至108 年1 月25日為警購買上開仿冒商標商品時 止(依卷內證據資料,無法認定該次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 持續至108 年3 月25日為警執行搜索時),意圖販賣而於臉 書社群網站陳列仿冒上開商標之同類商品,業據被告供承明 確,各係基於同一營利目的,而於密切接近時地實施之營業 行為,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就犯罪事 實欄㈠、㈡所示部分,各以一個侵害商標權之行為,分別侵 害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11至13所示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權 ,各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



斷。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㈢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 ,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 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之侵害非小,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 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行為殊屬不該;惟念及其並無前科,素 行非差,且犯罪後坦承犯行,復與告訴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 喜公司、瑞士商乙○○○(瑞士)國際公司達成和解,賠償 告訴人損害,有和解契約書及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再斟酌 本案2 次合計查獲仿冒商標商品數量甚多,時間相距不久, 暨其教育程度為專科肄業,家庭狀況為離婚,育有2 名未成 年子女,養母罹患肺腺癌治療中,其需扶養子女、養父母, 經濟狀況不佳,有刑事答辯狀(含彰化縣員林市中低收入戶 證明書、彰化縣政府員林市公所「兒少生活扶助」核定通知 函、戶籍謄本影本)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典,行為固無可取,究非惡性重大之徒,且已與告訴人義大 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瑞士商乙○○○(瑞士)國際公司達 成和解,告訴人代理人並均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見 上和解契約書及陳報狀),是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經此次 偵、審程序及科刑之宣告,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四、沒收:
㈠如犯罪事實欄㈠所示,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7 所示之物; 如犯罪事實欄㈡所示,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 至20所示之物, 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 標法第98條規定分別在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至於扣案 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之手環4 條,依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 託公司告訴代理人莊惠萍律師表示鑑定人瑞士商斯沃琪瑞表 遠東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無法判定此部分商品為仿冒品 或真品等語(見108 年9 月10日訊問筆錄),而經檢察官當 庭更正108 年度偵字第400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編 號6 物品數量為13條(原記載數量為17條)。是以,上開手 鍊4 條既無法判定為仿冒商標商品,又非專供犯罪所用之物 ,認無沒收之必要,爰不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
⒈就犯罪事實欄㈠所示部分,被告販賣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



手鍊,所得之款項450 元,雖因警員並無成立買賣契約之真 意,而未能認定被告此部分亦構成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既遂罪 ,但此部分之款項被告已取得,且係基於被告陳列仿冒商標 商品之犯行而取得,仍應認定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另被 告於偵查中雖亦自承於該犯罪期間內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所 得約1,000 元等語。惟被告已與告訴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 公司、瑞士商乙○○○(瑞士)國際公司達成和解,並已給 付損害賠償金分別25,000元、40,000元,業如上述,依刑法 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自無庸再宣告沒收。 ⒉就犯罪事實欄㈡所示部分,被告販賣如附表二編號9 、10、 19、20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各1 件,所得之款項500 元【該 筆交易匯款金額雖係560 元,惟其中60元係屬運費,非被告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對價】,雖因警員並無成立買賣契約之 真意,而未能認定被告此部分亦構成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既遂 罪,但此部分之款項被告已取得,且係基於被告陳列仿冒商 標商品之犯行而取得,仍應認定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故 上開款項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 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 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欣雅、賴政安分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李莉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商標資料(民國)
┌──┬──────┬──────┬─────┬─────────────┐
│編號│商標權人 │註冊/ 審定號│專用期間 │指定使用之商品 │
├──┼──────┼──────┼─────┼─────────────┤
│ 1 │瑞士商香奈兒│00000000 │117/03/31 │第062 類:戒指、手鍊、項鍊│
│ │股份有限公司│ │ │、耳環等 │
├──┼──────┼──────┼─────┼─────────────┤
│ 2 │瑞士商邁可科│00000000 │115/05/15 │商品類似組群第1401號:手環│
│ │斯(瑞士)國│ │ │ │
│ │際公司 │ │ │ │
├──┼──────┼──────┼─────┼─────────────┤
│ 3 │義大利商固喜│00000000 │111/12/15 │第014 類:珠寶、人造珠寶等│
├──┤歡固喜公司 ├──────┼─────┼─────────────┤
│ 4 │ │00000000 │110/05/15 │第062 類:貴金屬等 │
├──┼──────┼──────┼─────┼─────────────┤
│ 5 │美商卡文克雷│00000000 │117/12/31 │第042 類:珠寶、鐘錶等 │
├──┤恩商標信託公├──────┼─────┼─────────────┤
│ 6 │司 │00000000 │118/06/15 │第042 類:珠寶、鐘錶等 │
├──┤ ├──────┼─────┼─────────────┤
│ 7 │ │00000000 │118/06/15 │第042 類:珠寶、鐘錶等 │
├──┤ ├──────┼─────┼─────────────┤
│ 8 │ │00000000 │113/08/31 │第014 類:珠寶、鐘錶 │
├──┤ ├──────┼─────┼─────────────┤
│ 9 │ │00000000 │110/05/15 │第014 類:珠寶、鐘錶 │
├──┤ ├──────┼─────┼─────────────┤
│ 10 │ │00000000 │110/05/15 │第056 類:貴金屬等 │
├──┼──────┼──────┼─────┼─────────────┤
│ 11 │瑞士商卡地亞│00000000 │111/12/31 │第062 類:飾品與仿飾品等 │
│ │國際有限公司│ │ │ │
├──┼──────┼──────┼─────┼─────────────┤
│ 12 │義大利商寶格│00000000 │109/11/30 │第062 類:由貴金屬及半貴金│
│ │麗股份有限公│ │ │屬與珠寶製成之加工或部份加│
│ │司 │ │ │工、古典式及現代式之珠寶 │
├──┼──────┼──────┼─────┼─────────────┤
│ 13 │瑞士商香奈兒│00000000 │117/03/31 │第062 類:戒指、手鍊、項鍊│
│ │股份有限公司│ │ │、胸針、耳環等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商標權人、備註 │




├──┼─────────────────┼───┼────┬──────────┤
│ 1 │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手鍊 │1條 │義大利商│鑑定報告書(見108 年│
│ │(員警蒐證扣得) │ │固喜歡固│度偵字第400 號卷第37│
│ │ │ │喜公司 │頁) │
├──┼─────────────────┼───┼────┼──────────┤
│ 2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手環 │1條 │瑞士商香│鑑定證明書(見108 年│
├──┼─────────────────┼───┤奈兒股份│度偵字第400 號卷第27│
│ 3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戒指 │1個 │有限公司│頁) │
├──┼─────────────────┼───┤ │ │
│ 4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項鍊 │1條 │ │ │
├──┼─────────────────┼───┤ │ │
│ 5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耳環 │497付 │ │ │
├──┼─────────────────┼───┼────┼──────────┤
│ 6 │仿冒「MK」商標圖樣之手環 │23條 │瑞士商邁│鑑定報告書(見108 年│
│ │ │ │可科斯(│度偵字第400 號卷第33│
│ │ │ │瑞士)國│頁) │
│ │ │ │際公司 │ │
├──┼─────────────────┼───┼────┼──────────┤
│ 7 │仿冒「CK」商標圖樣之手環 │13條 │美商卡文│鑑定報告及照片(見10│
│ │(108 年度偵字第400 號聲請簡易判決│ │克雷恩商│8 年度偵字第400 號第│
│ │處刑書原記載物品數量為17條,業經檢│ │標信託公│94頁至第160 頁) │
│ │察官當庭更正為13條) │ │司 │ │
├──┼─────────────────┼───┼────┴──────────┤
│ 8 │「CK」商標圖樣之手環 │4條 │無法判斷為真品或仿冒品 │
├──┼─────────────────┼───┼────┬──────────┤
│ 9 │仿冒「Cartier」商標圖樣之手鐲 │3件 │瑞士商卡│鑑定證明書(見108 年│
│ │(含員警蒐證扣得之1件) │ │地亞國際│度偵字第6674號偵卷第│
├──┼─────────────────┼───┤有限公司│51頁) │
│ 10 │仿冒「Cartier」商標圖樣之項鍊 │2件 │ │ │
│ │(含員警蒐證扣得之1件) │ │ │ │
├──┼─────────────────┼───┼────┤ │
│ 11 │仿冒「BVLGARI」商標圖樣之手鐲 │1件 │義大利商│ │
├──┼─────────────────┼───┤寶格麗股│ │
│ 12 │仿冒「BVLGARI」商標圖樣之戒指 │3件 │份有限公│ │
├──┼─────────────────┼───┤司 │ │
│ 13 │仿冒「BVLGARI」商標圖樣之項鍊 │2件 │ │ │
├──┼─────────────────┼───┤ │ │
│ 14 │仿冒「BVLGARI」商標圖樣之耳環 │1對 │ │ │
├──┼─────────────────┼───┼────┤ │
│ 15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戒指 │4對 │瑞士商香│ │




├──┼─────────────────┼───┤奈兒股份│ │
│ 16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耳環 │4對 │有限公司│ │
├──┼─────────────────┼───┤ │ │
│ 17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胸針 │1件 │ │ │
├──┼─────────────────┼───┤ │ │
│ 18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手鍊 │2件 │ │ │
├──┼─────────────────┼───┤ │ │
│ 19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手鐲 │1件 │ │ │
│ │(員警蒐證扣得) │ │ │ │
├──┼─────────────────┼───┤ │ │
│ 20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項鍊 │12件 │ │ │
│ │(含員警蒐證扣得之1件)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