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8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三煌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三煌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三煌因贓物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 涉竊盜犯行,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告訴人陳麗瓊 等、被害人曾江鴻等之證述、監視器錄影畫面等在卷可稽, 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在短時間內觸犯多次竊盜案件, 手法類似,地點遍布數縣市,且以竊盜所得作為生活來源之 一,前案亦累積多次竊盜犯罪科刑紀錄,足認有反覆實施同 一竊盜犯罪之虞。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8年8月6 日執行羈押。茲 於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 屬重大,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108年11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政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