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8年度,667號
CHDM,108,交易,667,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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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交易字第6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敏郎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交易字第667號公共危險等一案,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0047號),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
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
108年11月1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以代
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梁義順
  書記官 卓俊杰
  通 譯 謝琮鈴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文:
蔡敏郎犯公共危險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犯罪事實要旨:
蔡敏郎於民國108年9月23日晚間7、8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 彰草路某薑母鴨店,飲用58度高粱酒2杯,其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值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於同日晚間8時45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開,由彰化交流道 上國道1號公路,欲返回彰化縣北斗鎮住處,於同日晚間9時 22分許,行經國道1號公路198公里南向處(位在彰化縣彰化 市)時,因不滿警方攔查取締,竟基於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 公務員之犯意,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員林分 隊警員蔡松霖辱罵:你機掰等語,而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 之公務員(所涉對個人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嗣蔡敏 郎於同日晚間10時16分許,在員林分隊為警施以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97毫克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140條第1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



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 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 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 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 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 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 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 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 卓俊杰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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