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8年度,660號
CHDM,108,交易,660,2019112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6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雅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7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告訴人陳枰螈告訴被告賴雅粢過失傷害案件,起 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 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達 成調解,並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回 報單、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爰依首開說明,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