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7年度,50號
CHDM,107,金訴,50,20191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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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訴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文心怡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被   告 詹榮堂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被   告 蕭竹均


      蕭心怡


前列蕭竹均蕭心怡共同
選任辯護人 謝博戎律師
被   告 呂雅雯


      黃雅秀


前列呂雅雯黃雅秀共同
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律師
被   告 黃嬿如


      柳麗敏


      柳麗秀


      文志強


前列黃嬿如柳麗敏柳麗秀文志強共同
選任辯護人 江政峰律師
被   告 邱錫勳


      陳麗秋


前列邱錫勳陳麗秋共同
選任辯護人 鍾傑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
度偵字第9031、9581、12449 號,107 年度偵字第1071、2146、
6100、7283、7473、7575、8421、10210 號),經檢察官聲請改
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
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文心怡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繳納公益捐新臺幣貳佰萬元予公庫。詹榮堂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繳納公益捐新臺幣貳佰萬元予公庫。蕭竹均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又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繳納公益捐新臺幣拾伍萬元予公庫。
蕭心怡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又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繳納公益捐新臺幣拾伍萬元予公庫。
呂雅雯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又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繳納公益捐新臺幣拾伍萬元予公庫。
黃雅秀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又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繳納公益捐新臺幣拾伍萬元予公庫。
黃嬿如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又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繳納公益



捐新臺幣拾伍萬元予公庫。
柳麗敏犯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緩刑貳年。又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繳納公益捐新臺幣參萬元予國庫。
柳麗秀犯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緩刑貳年。又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繳納公益捐新臺幣參萬元予國庫。
邱錫勳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又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繳納公益捐新臺幣拾伍萬元予公庫。
陳麗秋犯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緩刑貳年。又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繳納公益捐新臺幣參萬元予國庫。
文志強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繳納公益捐新臺幣壹萬元予國庫。 犯罪事實
一、詹榮堂文心怡蕭竹均蕭心怡呂雅雯黃雅秀、黃嬿 如、邱錫勳魏鉅峰王瑞興等人(魏鉅峰王瑞興2 人經 本院另行審結,其等各自加入時間及分工均詳如附表一所載 )共同基於圖營利及賭博之犯意聯絡;柳麗敏文心怡之母 、柳麗秀文心怡姨母陳麗秋邱錫勳之妻,柳麗敏柳麗秀陳麗秋3 人均明知文心怡邱錫勳經營六合彩簽賭 站為業,3 人均可預見文心怡邱錫勳要求提供銀行帳戶, 是要作為包含賭博在內之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仍各自基於 縱用以作為實施犯罪之工具,仍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賭博之 不確定故意,各自於民國101 年間起,陸續提供如附表二所 示渠等名下之帳戶,並接續依文心怡邱錫勳之指示前往聯 邦銀行南員林分行等銀行臨櫃辦理傳真指示交易申請約定等 ,供文心怡詹榮堂邱錫勳等人以該帳戶作為經營六合彩 簽賭站時,接收下游組頭、賭客匯入簽賭金,及匯出彩金給 下游組頭及賭客之用。渠等自101 年1 月間起至106 年8 月 間止,由詹榮堂提供資金,文心怡蕭竹均蕭心怡、呂雅 雯、黃雅秀黃嬿如邱錫勳等人則以文心怡位在彰化縣○ ○鄉○○○路000 號之戶籍地或詹榮堂位於彰化縣○○鄉○ ○路0 段000 號住處,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經營「 大益」六合彩簽賭站,並提供家用電話兼傳真00-0000000、



8730978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及不詳電腦帳號及 密碼、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 (文志強名下, 由文心怡使用)行動電話搭配LINE通訊軟體,供包含連仕舜楊大加連仕舜楊大加賭博部分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金 訴字第50號審結在案)、張素敏(另為緩起訴處分)、巫長 宗(另由警偵辦) 等在內之不特定賭客聯繫簽賭及收取下游 組頭吳志鴻、蕭彙濤、程芮琳(使用其女廖苡彤帳戶)(均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轉來的牌支,經營六合彩 二星、三星、四星、包牌、特別號等簽賭模式,每支牌新臺 幣(下同)56元至73元不等,渠等透過如附表一所示之SKYP E 帳號相互聯繫並與賭客對牌,彙整賭客下注的牌支後,再 以傳真方式,將收取的部分3 、4 星之牌支傳真給有犯意聯 絡的上游組頭許美容黃素婷等,由上游組頭與賭客對賭, 約定賭客所簽選之號碼與每星期二、四、六香港六合彩開出 之號碼相同者,可得倍數不等之彩金,上游組頭會將彩金匯 入文心怡等人所使用之如附表二所示帳戶(102 年間以降由 各該人等辦理聯邦銀行傳真指示交易申請暨約定書),文心 怡等人計算輸贏後,由文心怡直接以附表二所示帳戶進行彩 金跟賭資之匯入匯出後,不足之部分,文心怡再請詹榮堂填 寫聯邦銀行傳真交易指示單,在詹榮堂前開住處以傳真電話 :0000000 、網路節費電話:00000000傳真至聯邦銀行南員 林分行,經詹榮堂與該行經理陳戊垣聯繫確認後,由不知情 之行員楊秋萍吳筱薇黃鈺琳、何怡庭以轉帳方式匯款予 中獎的賭客或下游組頭,如要以現金方式交付,則由文心怡 或綽號「小戴」之不詳年籍姓名成年男子;103 或104 年間 則交由甫自聯邦商業銀行南員林分行離職之魏鉅峰王瑞興 等人前往銀行依傳真交易指示單上之金額領出款項後,帶回 詹榮堂之住處,再依文心怡詹榮堂之指示前往賭客或下游 組頭住處或約定地點交付;如未中獎,文心怡利用如附表二 所示帳戶收取賭客或下游組頭匯入的簽賭金後,再將簽賭金 扣除每支0.3 元至0.5 元之差價後,亦由詹榮堂填寫聯邦銀 行所使用之傳真交易指示單並以詹榮堂家之傳真機傳真至聯 邦銀行員林分行,透過轉帳之方式匯入上游組頭所使用的帳 戶。文心怡使用如附表二所示其自身之帳戶及向其母柳麗敏 、其阿姨柳麗秀、表弟陳文彥(另案偵辦)及呂雅雯(包含 其任負責人之資通科技行名義申設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蕭心怡蕭竹均黃雅秀黃嬿如邱錫勳之 妻陳麗秋(包含其任負責人之勝全資訊名義申設聯邦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等人所開立之共計35個帳戶,作為 收受賭博資金、發放彩金及於帳戶間相互轉帳以隱匿賭博資



金流向之用。文心怡計算每期六合彩開彩輸贏結果,收取賭 金、匯發中獎彩金後,將贏得款項不定期匯款或轉帳至詹榮 堂(詹榮堂使用之金融帳戶詳如附表四所示)指定其自己名 義或配偶林玉枝、子詹立平詹立帆、媳劉芳雯(大陸地區 人民)及陳俞鈞等人申設如附表四所示金融帳戶(匯款轉帳 日期、金額及帳戶均詳如附表三)內。
二、嗣於106 年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陸續查緝破獲多起大型 六合彩簽賭站,詹榮堂文心怡於同年7 月間獲知相關訊息 ,為避免附表二、四所示金融帳戶內之賭博不法所得遭查扣 ,聯邦銀行南員林分行經理陳戊垣(經本院另行審結)明知 銀行對於達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上及疑似洗錢之交易, 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詹榮堂文心怡陳戊垣共同意圖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之犯意 聯絡,自同年7 月3 日起,於單日分不同帳戶大量提領現金 ,由詹榮堂以傳真指示交易方式,以每帳戶提領低於50 萬 應申報通貨交易之金額,在其位於彰化縣○○鄉○○路0段 000 號住處,傳真傳真交易指示單至聯邦銀行南員林分行, 於傳真後與陳戊垣電話聯絡,陳戊垣並為規避金管會大額通 貨及疑似洗錢之臨櫃錄影等規定之查核,即指示不知情之行 員利用臨櫃辦理客戶性別與詹榮堂欲提領現金帳戶名義人性 別相同時,再進行電腦交易操作;或區分不同櫃檯行員操作 電腦交易,再將傳票一併交予銀行出納,由出納將詹榮堂等 人欲領取之現金裝入紙袋內,交付給詹榮堂指定之人取走, 便利詹榮堂文心怡以上開方式洗錢;文心怡於同年8 月22 日接獲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要求到場接受調查之通知後, 詹榮堂文心怡陳戊垣承上開犯意,接續與呂雅雯、邱錫 勳、蕭心怡蕭竹均黃嬿如黃雅秀柳麗敏柳麗秀陳麗秋文志強共同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 向、所在、所有權之犯意聯絡,於106 年9 、10月間,由呂 雅雯、邱錫勳搭載其妻陳麗秋蕭心怡蕭竹均黃嬿如黃雅秀柳麗敏柳麗秀等帳戶名義人陸續親自前往銀行臨 櫃將帳戶辦理結清,所得現款均不知所蹤,以此方式移轉犯 罪所得(時間、方式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五)。迨於106 年11 月2 日文心怡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方主動 提供其使用已結清如附表二所示編號1 至32等32個帳戶清單 。
三、嗣經警於106 年8 月22日13時45分,經文心怡同意,在文心 怡位於彰化縣○○鄉○○村○○○路000 號之居所執行搜索 ,扣得筆記本2 本、傳真機1 台及硬碟1 個等物;另於107 年1 月31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詹榮堂位於彰化縣○○



鄉○○路0 段000 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筆記型電腦1 台、 現金352,000 元,存摺3 本等,始循線查得上情。 理 由
壹、犯罪證據:
一、關於被告詹榮堂文心怡蕭竹均蕭心怡呂雅雯、黃雅 秀、黃嬿如邱錫勳等人所犯普通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 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被告柳麗秀柳麗敏、陳麗 秋所犯幫助賭博、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幫助意圖營 利聚眾賭博罪部分:
(一)被告文心怡詹榮堂蕭竹均蕭心怡呂雅雯黃雅秀黃嬿如柳麗敏柳麗秀邱錫勳於警詢、偵訊、本院 訊問及準備程序時之供述。
(二)同案被告魏鉅峰王瑞興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及準備 程序時之供述。
(三)被告陳麗秋於偵訊、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時之供述。(四)證人即同案被告連仕舜楊大加、陳羿方於警詢、偵訊、 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時之供述及證述。
(五)證人巫長宗於警詢時之證述。
(六)證人程芮琳、蕭彙濤、楊明堂、黃東明於偵訊時之證述, 及證人楊明堂所提出之陳報單。
(七)秘密證人A1、A2、A3於偵訊時之證述。(八)證人林玉枝詹立帆詹立平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九)證人陳俞鈞劉芳雯潘皓怡於偵詢時之證述。(十)柳麗敏柳麗秀等人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樞紐分 析表。
(十一)被告文心怡106年11月2日庭呈之賭博使用帳戶明細。(十二)被告文心怡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彰化 縣員林地政事務所106 年10月12日員地四字第10600076 23號函文暨全國地籍總歸戶電子資料。
(十三)被告詹榮堂、證人林玉枝詹立平詹立帆等人之聯邦 銀行傳真指示交易申請暨約定書影本共4份。
(十四)聯邦銀行傳真指示交易申請暨約定書影本共14份(被告 柳麗秀文心怡黃雅秀黃嬿如蕭心怡蕭竹均柳麗敏呂雅雯陳麗秋勝全資訊陳麗秋)。(十五)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共兩份(被告文心怡詹榮堂)。
(十六)彰化縣警察局科技偵查組勘查報告。
(十七)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4 月13日是字第17032 號 函文。
(十八)0000-000000 、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



詢單、雙向通聯紀錄及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回覆之簡 訊資料。
(十九)同案被告連仕舜楊大加、證人張素敏吳勇樂(同案 被告陳羿方使用帳戶)、巫長宗之台幣開戶資料暨交易 樞紐分析表、交易傳票。
(二十)聯邦銀行南員林分行交易傳票暨聯邦銀行傳真交易指示 單影本共5宗。
(二一)聯邦銀行106 年12月4 日聯業管(集)字第1061035560 5 號函文暨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路約定轉帳清 冊及107 年1 月19日聯業管(集)字第10710301755 號 函文暨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二二)被告文心怡107年2月8日刑事答辯狀。(二三)證人蕭彙濤持用行動電話聯絡人畫面翻拍照片11張。(二四)臺中商業銀行社頭分行柳麗秀陳麗秋等人開戶資料。(二五)臺中商業銀行107 年2 月2 日中執業字第1070003461號 函暨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二、關於被告詹榮堂文心怡呂雅雯邱錫勳蕭心怡、蕭竹 均、黃嬿如黃雅秀柳麗敏柳麗秀陳麗秋文志強等 人所犯洗錢罪部分:
(一)被告文心怡詹榮堂蕭竹均呂雅雯黃雅秀黃嬿如柳麗敏柳麗秀邱錫勳文志強於警詢、偵訊、本院 訊問及準備程序時之供述。
(二)同案被告魏鉅峰王瑞興陳戊垣於警詢、偵訊、本院訊 問及準備程序時之供述。
(三)被告陳麗秋於偵訊、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時之供述。(四)證人陳思原之查訪記錄。
(五)證人何怡庭、吳筱薇黃鈺琳楊秋萍潘皓怡陳俞鈞劉芳雯於偵訊時之證述。
(六)證人林玉枝詹立帆詹立平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七)柳麗敏柳麗秀等人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八)聯邦商業銀行南員林分行106 年10月11日監視器翻拍光碟 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5月28日勘驗筆錄。(九)聯邦銀行南員林分行交易傳票暨聯邦銀行傳真交易指示單 影本共5宗。
(十)聯邦商業銀行106 年11月30日聯業管(集)字第10610357 219 號函文暨帳戶結清資料。
(十一)臺中商業銀行106 年12月4 日中業執字第1060033495號 函文暨帳戶結清資料。
(十二)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資料。
(十三)被告詹榮堂提出之聯邦銀行、臺中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



本。
(十四)彰化縣警察局107 年5 月9 日彰警刑字第1070036688號 函文暨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行記錄查詢系統查詢 資料1份。
(十五)臺中商業銀行107 年2 月2 日中執業字第1070003461號 函文暨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十六)聯邦銀行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明細及申報表影本。貳、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詹榮堂文心怡蕭竹均蕭心怡、呂 雅雯、黃雅秀黃嬿如柳麗敏柳麗秀陳麗秋邱錫勳文志強等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上開被告等均已 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一、被告詹榮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普通賭博罪、刑法第26 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洗錢罪。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 普通賭博罪、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 犯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詹榮堂願受 科刑範圍為其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洗錢罪各處有期徒 刑7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緩刑2 年。應於判決確定 後6 個月內繳納公益捐200 萬元予國庫。犯罪所得不聲請沒 收。
二、被告文心怡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普通賭博罪、刑法第26 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洗錢罪。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 普通賭博罪、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 犯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文心怡願受 科刑範圍為其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洗錢罪各處有期徒 刑7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緩刑2 年。應於判決確定 後6 個月內繳納公益捐200 萬元予國庫。犯罪所得不聲請沒 收。
三、被告蕭竹均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普通賭博罪、刑法第26 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 聚眾賭博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洗錢罪。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普通賭博罪、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依刑法第55 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 蕭竹均願受科刑範圍為其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部分,處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一日;洗錢罪部 分,處有期徒刑2 月。均緩刑2 年。應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



內繳納公益捐15萬元予國庫。犯罪所得不聲請沒收。四、被告蕭心怡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普通賭博罪、刑法第 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 利聚眾賭博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洗錢罪。刑法第 266 條第1 項之普通賭博罪、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 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依刑法 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被告蕭心怡願受科刑範圍為其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部分 ,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一日;洗錢 罪部分,處有期徒刑2 月。均緩刑2 年。應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公益捐15萬元予國庫。犯罪所得不聲請沒收。五、被告呂雅雯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普通賭博罪、刑法第 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 利聚眾賭博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洗錢罪。刑法第 266 條第1 項之普通賭博罪、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 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依刑法 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被告呂雅雯願受科刑範圍為其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部分 ,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一日;洗錢 罪部分,處有期徒刑2 月。均緩刑2 年。應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公益捐15萬元予國庫。犯罪所得不聲請沒收。六、被告黃雅秀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普通賭博罪、刑法第 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 利聚眾賭博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洗錢罪。刑法第 266 條第1 項之普通賭博罪、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 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依刑法 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被告黃雅秀願受科刑範圍為其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部分 ,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一日;洗錢 罪部分,處有期徒刑2 月。均緩刑2 年。應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公益捐15萬元予國庫。犯罪所得不聲請沒收。七、被告黃嬿如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普通賭博罪、刑法第 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 利聚眾賭博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洗錢罪。刑法第 266 條第1 項之普通賭博罪、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 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依刑法 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被告黃嬿如願受科刑範圍為其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部分 ,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一日;洗錢 罪部分,處有期徒刑2 月。均緩刑2 年。應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公益捐15萬元予國庫。犯罪所得不聲請沒收。八、被告柳麗敏係犯刑法第30條、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幫助普 通賭博罪、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罪、同條後段之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 項洗錢罪。刑法第30條、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幫助 普通賭博罪、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依刑法第55條 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 告柳麗敏願受科刑範圍為其所犯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部 分,處有期徒刑1 月,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一日;洗 錢罪部分,處有期徒刑2 月。均緩刑2 年。應於判決確定後 6 個月內繳納公益捐3 萬元予國庫。犯罪所得不聲請沒收。九、被告柳麗秀係犯刑法第30條、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幫助普 通賭博罪、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罪、同條後段之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 項洗錢罪。刑法第30條、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幫助 普通賭博罪、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依刑法第55條 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 告柳麗秀願受科刑範圍為其所犯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部 分,處有期徒刑1 月,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一日;洗 錢罪部分,處有期徒刑2 月。均緩刑2 年。應於判決確定後 6 個月內繳納公益捐3 萬元予國庫。犯罪所得不聲請沒收。十、被告邱錫勳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普通賭博罪、刑法第 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 利聚眾賭博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洗錢罪。刑法第 266 條第1 項之普通賭博罪、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 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依刑法 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被告邱錫勳願受科刑範圍為其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部分 ,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一日;洗錢 罪部分,處有期徒刑2 月。均緩刑2 年。應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公益捐15萬元予國庫。犯罪所得不聲請沒收。十一、被告陳麗秋係犯刑法第30條、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幫助 普通賭博罪、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 場所罪、同條後段之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 項洗錢罪。刑法第30條、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幫助普通賭博罪、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幫助意圖營利 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意圖營利聚眾



賭博罪處斷。被告陳麗秋願受科刑範圍為其所犯幫助意圖 營利聚眾賭博罪部分,處有期徒刑1 月,如易科罰金,以 1 千元折算一日;洗錢罪部分,處有期徒刑2 月。均緩刑 2 年。應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公益捐3 萬元予國庫 。犯罪所得不聲請沒收。
十二、被告文志強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洗錢罪。被告文 志強願受科刑範圍為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應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公益捐1 萬元予國庫。 犯罪所得不聲請沒收。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 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 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參、處罰條文:刑法第30條、第266 條第1 項、第268 條,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
肆、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 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第299 條第 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28條、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266 條第1 項、第268 條 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 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 。
伍、其他注意事項:
(一)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 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 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 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 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二)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 判決上訴,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姚玎霖提起公訴,檢察官廖偉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附表一:
┌──┬────┬─────────┬────────┬─────────┬─────┬───────┐
│編號│集團成員│加入時間 │負責工作 │ 薪水 │備註1(個 │備註2 │
│ │ │ │ │ │人門號及聯│(SKYPE帳號) │
│ │ │ │ │ │邦商銀行之│ │
│ │ │ │ │ │真約定書上│ │
│ │ │ │ │ │所載電話)│ │
├──┼────┼─────────┼────────┼─────────┼─────┼───────┤
│ 1 │詹榮堂 │經營10年以上 │金主及填寫傳真交│賭博營收之最後歸屬│0000000000│lucky-tang888 │
│ │ │ │易指示單並與銀行│。 │00-0000000│ │
│ │ │ │經理進行電話確認│ │00-0000000│ │
├──┼────┼─────────┼────────┼─────────┼─────┼───────┤
│ 2 │文心怡 │至106年8月止共10年│收牌、算牌跟記帳│月薪3、4萬元不等 │0000000000│lucky-105 │
│ │ │ │等會計事宜 │ │00-0000000│ │
├──┼────┼─────────┼────────┼─────────┼─────┼───────┤
│ 3 │蕭心怡 │101年間某日起至106│每星期2、4、6開 │每期1,200元至1,500│00-0000000│luck102 │
│ │ │年8月間止 │獎日晚上7時至11 │元,月薪15,600元左│ │暱稱:益鯨魚 │
│ │ │ │時許收牌、算牌 │右 │ │ │
├──┼────┼─────────┼────────┼─────────┼─────┼───────┤
│ 4 │蕭竹均 │同上 │同上 │同上 │0000000000│暱稱:Vivian │
│ │ │ │ │ │00-0000000│ │
├──┼────┼─────────┼────────┼─────────┼─────┼───────┤
│ 5 │呂雅雯 │101年起至106年8月 │同上 │同上 │0000000000│ │
│ │ │止 │ │ │00-0000000│ │
├──┼────┼─────────┼────────┼─────────┼─────┼───────┤
│ 6 │黃雅秀 │101年某日起至106年│同上 │同上 │00-0000000│小雅 │
│ │ │8月止 │ │ │ │ │
├──┼────┼─────────┼────────┼─────────┼─────┼───────┤
│ 7 │黃嬿如 │同上 │同上 │月薪2萬元不等 │00-0000000│H587499 │
├──┼────┼─────────┼────────┼─────────┼─────┼───────┤
│ 8 │邱錫勳 │101年某日起至106年│算牌 │月薪2、3萬元不等 │ │ │
│ │ │8月止 │ │ │ │ │
├──┼────┼─────────┼────────┼─────────┼─────┼───────┤
│ 9 │陳麗秋( │同上 │提供帳戶 │不詳 │00-0000000│ │
│ │含勝全資│ │ │ │ │ │
│ │訊陳麗秋│ │ │ │ │ │




│ │) │ │ │ │ │ │
├──┼────┼─────────┼────────┼─────────┼─────┼───────┤
│ 10 │柳麗敏 │同上 │提供帳戶 │不詳 │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 │
├──┼────┼─────────┼────────┼─────────┼─────┼───────┤
│ 11 │柳麗秀 │同上 │提供帳戶 │不詳 │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12 │文志強 │106年8月至106年10 │至銀行領錢 │不詳 │ │ │
│ │ │月17日 │ │ │ │ │
├──┼────┼─────────┼────────┼─────────┼─────┼───────┤
│ 13 │魏鉅峰 │102年年初起至106年│擔任業務,拜訪客│月薪4、5 │0000000000│鉅峰 │
│ │ │7月止 │戶,處理往返銀行│萬元 │ │ │
│ │ │ │及詹榮堂家領款及│ │ │ │
│ │ │ │交付款項事宜,並│ │ │ │
│ │ │ │依文心怡詹榮堂│ │ │ │
│ │ │ │指示處理與客戶收│ │ │ │
│ │ │ │受及交付賭金事宜│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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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