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9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慧娟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
287、6744、6745、6747、6748、6750、6753、6754、6755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慧娟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10所示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10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零捌萬柒仟壹佰捌拾元沒收,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張慧娟(原名傅慧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104 年間起,在社群軟體臉書上成立「各國BB群」,並在「找現 貨現貨批客廠商闆闆批發MD代言」上廣告,刊登販售日用品 、禮券及票券等訊息。其禮券、票券之經營模式為以低於市 場行情之價格販賣,接獲訂單後,再向「邱振豪」、「蕭夙 鳴」及「不詳7-11便利商店店長」等人以高於上開販賣價格 進貨後出貨,不足之價金則以後續其他買家購物所支付款項 墊付之。嗣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買家陸續向其訂購少 量日用品、禮券及票券等,張慧娟均依約交付貨品,取得渠 等之信任。然而,105年1、2月間,張慧娟所持有之資金已 難以支付上游貨款,上開交易模式已難以為繼,然附表一編 號1至10所示之買家已陷於錯誤,仍陸續向張慧娟訂購如附 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禮券、票券等,而張慧娟明知上情, 仍然允受之,張慧娟收取買家支付之款項後,則藉口上游廠 商拖延或交付部分票券之方式搪塞,然因張慧娟遲遲不能交 付票券給各該買家,各該買家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 查悉上情(詐騙方式、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載;購買 細目、匯款情形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載)。二、案經吳佳蓉、郭振明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鄭慧亞、 周子筠、陳瑜、黃維薇、黃維盈、許惠雯、洪詠寧、劉芝伶 訴由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慧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
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慧娟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吳佳蓉、郭振明、鄭慧亞、周子筠、陳瑜、黃維薇、黃維 盈、許惠雯、洪詠寧、劉芝伶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 附表二編號1至10「匯款情形欄」所示之交易明細及附表三 編號1至10「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考,足認被告自白 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又被告張慧娟詐騙告訴人陳瑜部分,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所 載詐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770元,而觀之告訴人陳 瑜提出之交易明細,此乃「未交貨未退款總額」,故上開金 額係購買金額扣除退款及已交貨之金額,是被告詐騙金額, 應係上開「未交貨未退款總額」,加上「退款金額」(已交 貨者自非屬詐騙),而退款金額,告訴人陳瑜提出之交易明 細記載被告分別退款全聯部分206張(金額170,980元)、7- 11部分6張(金額4,980元)、SOGO部分109張(金額90,470 元),共退款266,430元,故實際詐騙金額應為393,200元【 計算式:126,770+266,430=393,200】,一併敘明。四、核被告張慧娟就附表一編號1至4、6至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 編號5、10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公 訴意旨認附表一編號5、10所為,係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惟依告訴人劉芝伶所 述係由學妹牽線,與被告互加LINE才開始購買等語(見2156 號他卷第73頁),依告訴人黃維盈所述係由胞妹黃維薇介紹 才加入等語(見本院卷第153、164頁),足見其等並非看到 被告在「臉書」上刊登的訊息,始進而與被告交易,惟因公 訴檢察官已當庭變更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本院卷第169頁),復經本院當庭告知所變更之法條後經 當事人辯論,已足保障被告之訴訟防禦權,自應由本院依變 更後之法條,於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之範圍內審理之,故毋庸 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被告詐欺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 之各該買家,均係於密接之時間內,販賣票券予同一買家,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 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被告上述以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 共8罪)及詐欺取財(共2罪)犯行間,各次侵害之告訴人法 益均具差異性,且各自獨立,並非密切接近而不可分,足認 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張慧娟貪圖不法利益而
以挖東牆補西牆之方式經營事業,嗣後明知事業已難以為繼 ,仍接受各該買家(告訴人)訂貨,造成各該買家受有下述 之損害,影響社會交易秩序甚鉅,惡性重大;被告雖坦承犯 行,然除少量退款外,未能與告訴人和解,賠償損害;並審 酌被告犯罪目的、手段,暨其知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六、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慧娟詐騙如附表 一編號1至10所示之告訴人後,取得下述之犯罪所得: 1.告訴人吳佳蓉部分:
告訴人吳佳蓉共支付被告14,437,860元,而被告並未出貨, 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故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即為14,437,86 0元。另被告業於106年5月21日退款3萬元,而觀之告訴人吳 佳蓉所提出之交易明細,上開退款並未扣除,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5項規定,此部分(3萬元)應不宣告沒收。 2.告訴人郭振明部分:
告訴人郭振明共支付被告237,200元,而被告並未出貨,業 經本院認定如前,故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即為237,200元。 至於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曾向告訴人郭振明購買星巴 克優惠卷15組,1組240元,價值3,600元,應予扣除等語, 惟告訴人郭振明證稱:伊之前曾向被告購買漢來餐券部分共 80,500元,扣除3,600元後,伊於106年7月17日以無摺存入 方式存入76,900元至台銀帳戶,但被告都未出貨給伊等語( 見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是被告所應支付之3,600元 ,已於告訴人郭振明匯款時扣除,於此自無扣除之問題。另 告訴人郭振明於警詢時證稱:被告已退還14,000元等語(員 警分偵字第0000000669號卷第45頁),而觀之告訴人郭振明 所提出之交易明細,上開退款並未扣除,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項規定,此部分(14,000元)應不宣告沒收。 3.告訴人鄭慧亞部分:
告訴人鄭慧亞共支付被告34,911,950元,而被告並未出貨 ,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故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即為34,911, 950元。
4.告訴人許惠雯部分:
告訴人許惠雯共支付被告200萬元,而被告並未出貨,業經 本院認定如前,然被告已退款36萬元予告訴人許惠雯乙節
,有告訴人許惠雯提出之明細在卷可參(107偵6745第16頁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此部分應不宣告沒收。 5.告訴人劉芝伶部分:
告訴人劉芝伶共支付被告205,000元,而被告並未出貨,業 經本院認定如前,故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即為205,000元。 6.告訴人洪詠寧部分:
告訴人洪詠寧共支付被告54,900元,而被告並未出貨,業 經本院認定如前,故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即為54,900元。 7.告訴人黃維薇部分:
告訴人黃維薇共支付被告645,100元,而被告並未出貨,業 經本院認定如前,然告訴人黃維薇證稱:被告後面有退給我 255,000元,後來還有退21,750元,我認為她詐欺我的金額 ,要扣掉後面兩筆退款等語(見106他2283第32頁),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此部分(255,000+21,750)應不宣 告沒收。
8.告訴人周子筠部分:
告訴人周子筠共支付被告3,200元,而被告並未出貨,業經 本院認定如前,故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即為3,200元。 9.告訴人陳瑜部分:
告訴人陳瑜共支付被告393,200元,而被告並未出貨,業經 本院認定如前,然被告已退款266,430元予告訴人陳瑜乙節 ,已如上開三所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此部分應 不宣告沒收。
10.告訴人黃維盈部分:
告訴人黃維盈共支付被告1,145,950元,而被告並未出貨, 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故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即為1,145,950 元。
(二)綜上,被告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應為53,087,180元【計算式: (14,437,860-30,000)+(237,200-14,000)+34,911,950+( 2,000,000-360,000)+205,000+54,900+(645,100-255,00 0-21,750)+3,200+(393,200-266,430)+1,145,950=53,0 87,180】,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追 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媛偵查起訴、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告訴人│詐騙方式 │詐騙金額 │
│號│ │(折扣、禮券細目) │(新臺幣) │
├─┼───┼──────────────┼───────┤
│1 │吳佳蓉│吳佳蓉於105年3月間透過臉書向│14,437,860元 │
│ │ │被告購買餐券,被告均依約交付│ │
│ │ │,取得吳佳蓉之信任後,於105 │ │
│ │ │年7月間再透過LINE向吳佳蓉佯 │ │ │ │ │稱一起投資禮券、餐券,致吳佳│ │
│ │ │蓉陷於錯誤,雙方約定交易後,│ │
│ │ │吳佳蓉分別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戶│ │
│ │ │,匯款、交易細目與折扣詳如附│ │
│ │ │表二編號1所示,詎被告並未出 │ │
│ │ │貨。 │ │
├─┼───┼──────────────┼───────┤ │2 │郭振明│郭振明於106年5月10日透過臉書│237,200 │
│ │ │向被告購買餐券,嗣雙方使用LI│ │
│ │ │NE聯繫,被告一開始依約交付部│ │
│ │ │分餐券,取得郭振明之信任,於│ │
│ │ │106年6月間透過LINE向郭振明佯│ │ │ │ │稱有其他更優惠的禮券廠商,致│ │
│ │ │郭振明陷於錯誤,雙方約定交易│ │
│ │ │後,郭振明分別匯款至被告指定│ │
│ │ │帳戶,匯款、禮券、餐券細目與│ │
│ │ │折扣詳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詎 │ │
│ │ │被告並未出貨。 │ │
├─┼───┼──────────────┼───────┤ │3 │鄭慧亞│鄭慧亞於105年10月起透過臉書 │34,911,950 │ │ │ │向被告購買各式禮券、餐券及生│ │
│ │ │活用品,被告一開始如期交付,│ │
│ │ │取得鄭慧亞之信任,於105年11 │ │ │ │ │月初起向鄭慧亞佯稱因票券廠商│ │
│ │ │來自不同上游故延遲交付,並保│ │
│ │ │證一定會交貨,致鄭慧亞陷於錯│ │
│ │ │誤,雙方約定交易後,鄭慧亞分│ │
│ │ │別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戶,匯款、│ │
│ │ │禮券、餐券細目與折扣詳如附表│ │
│ │ │二編號3所示,詎被告並未出貨 │ │
│ │ │。 │ │
├─┼───┼──────────────┼───────┤ │4 │許惠雯│許惠雯於105年3月起透過臉書向│200萬 │ │ │ │被告購買各式禮券、餐券及其他│ │
│ │ │商品,被告一開始如期交付,取│ │
│ │ │得許惠雯之信任,於106年5月初│ │ │ │ │起向許惠雯佯稱未交付的禮券可│ │
│ │ │轉餐券或生活用品,致許惠雯陷│ │
│ │ │於錯誤,雙方約定交易後,許惠│ │
│ │ │雯分別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戶,匯│ │
│ │ │款、禮券細目與折扣詳如附表二│ │
│ │ │編號4所示,詎被告並未出貨。 │ │
├─┼───┼──────────────┼───────┤ │5 │劉芝伶│劉芝伶於106年間經由學妹牽線 │205,000 │ │ │ │認識被告,與被告透過LINE聯繫│ │ │ │ │,被告向劉芝伶佯稱得以較低折│ │
│ │ │數購買禮券,致劉芝伶陷於錯誤│ │
│ │ │,雙方約定交易後,劉芝伶分別│ │
│ │ │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戶,匯款、禮│ │
│ │ │券細目與折扣詳如附表二編號5 │ │
│ │ │所示,詎被告並未出貨。 │ │
├─┼───┼──────────────┼───────┤ │6 │洪詠寧│洪詠寧於106年5月10日起透過臉│54,900 │ │ │ │書和被告聯繫,被告向洪詠寧佯│ │
│ │ │稱其經營社團2年多信用良好, │ │
│ │ │並以他人大量訂單取信洪詠寧,│ │
│ │ │致洪詠寧陷於錯誤,雙方約定交│ │
│ │ │易後,洪詠寧分別匯款至被告指│ │
│ │ │定帳戶,匯款、禮券細目與折扣│ │
│ │ │詳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詎被告 │ │
│ │ │並未出貨。 │ │
├─┼───┼──────────────┼───────┤ │7 │黃維薇│黃維薇於106年5月透過臉書向被│645,100元 │ │ │ │告購買禮券、餐券等,嗣雙方使│ │
│ │ │用臉書及LINE聯繫,被告向其佯│ │ │ │ │稱票卷價格優惠且保證出貨,訂│ │
│ │ │貨匯款後14至30日到貨,致黃維│ │ │ │ │薇陷於錯誤,雙方約定交易後,│ │
│ │ │黃維薇分別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戶│ │
│ │ │,匯款、禮券細目與折扣詳如附│ │
│ │ │表二編號7所示,詎被告並未出 │ │
│ │ │貨。 │ │
├─┼───┼──────────────┼───────┤ │8 │周子筠│周子筠於106年3月透過臉書向被│3,200 │ │ │ │告購買禮券、商品等,嗣雙方使│ │
│ │ │用臉書及LINE聯繫,被告一開始│ │ │ │ │如期交付,取得周子筠之信任,│ │
│ │ │於106年4、5月被告向其佯稱全 │ │ │ │ │聯禮券僅需市價8折,致周子筠 │ │
│ │ │陷於錯誤,雙方約定交易後,周│ │
│ │ │子筠分別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戶,│ │
│ │ │匯款、禮券細目與折扣詳如附表│ │
│ │ │二編號8所示,詎被告並未出貨 │ │
│ │ │。 │ │
├─┼───┼──────────────┼───────┤ │9 │陳 瑜│陳瑜於105年起透過LINE向被告 │393,200元 │
│ │ │購買禮券、餐券等,被告105年 │ │
│ │ │起至106年1月期間均供貨正常,│ │
│ │ │取得陳瑜之信任,於106年2月至│ │ │ │ │4月被告向其佯稱票券僅需市價 │ │
│ │ │83折,致陳瑜陷於錯誤,雙方約│ │
│ │ │定交易後,陳瑜分別匯款至被告│ │
│ │ │指定帳戶,匯款、禮券、餐券細│ │
│ │ │目與折扣詳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 │ │
│ │ │,詎被告並未出貨。 │ │
├─┼───┼──────────────┼───────┤ │10│黃維盈│黃維盈於106年5月透過臉書向被│1,145,950 │ │ │ │告購買禮券、餐券等,嗣雙方使│ │
│ │ │用臉書及LINE聯繫,被告向其佯│ │ │ │ │稱上開票卷價格低於市價8至7折│ │
│ │ │,且保證都是正貨,訂貨匯款後│ │
│ │ │14至30日到貨,致黃維盈陷於錯│ │ │ │ │誤,雙方約定交易後,黃維盈分│ │
│ │ │別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戶,匯款、│ │
│ │ │禮券、餐券細目與折扣詳如附表│ │
│ │ │二編號10所示,詎被告並未出貨│ │
│ │ │。 │ │
└─┴───┴──────────────┴───────┘ 附表二:
┌─┬───┬─────┬─────────┬───┬────┬──────┬─────┬─────────────┐
│編│告訴人│時間 │購買券類 │單價 │數量 │小計 │禮券折數 │匯款情形 │
│號│ │ │ │新臺幣│ │ │或原價 │ │
│ │ │ │ │ │ │ │(新臺幣)│ │
├─┼───┼─────┼─────────┼───┼────┼──────┼─────┼─────────────┤
│1 │吳佳蓉│105年10月 │全聯禮券 │66 │20,000 │1,320,000 │66% │105年10月12日分別匯款500, │
│ │ │11日至106 │ │ │ │ │ │000元、820,000元至被告臺銀│
│ │ │年3月15日 │ │ │ │ │ │帳戶 │
│ │ │ ├─────────┼───┼────┼──────┼─────┼─────────────┤
│ │ │ │全聯禮券 │66 │60,000 │3,960,000 │66% │105年10月31日匯款3,700,000│
│ │ │ │ │ │ │ │ │元至被告臺銀帳戶以及郵局轉│
│ │ │ │ │ │ │ │ │帳350,000元至被告臺銀帳戶 │
│ │ │ │ │ │ │ │ │(多餘金額為其他交易) │
│ │ │ ├─────────┼───┼────┼──────┼─────┼─────────────┤
│ │ │ │全聯禮券 │68 │50,000 │3,400,000 │68% │105年11月11日匯款3,641,300│
│ │ │ │ │ │ │ │ │元至被告臺銀帳戶(多200,00│
│ │ │ │ │ │ │ │ │0元為下一列Sogo百貨禮券之 │
│ │ │ │ │ │ │ │ │部分貨款,其餘金額為其他交│
│ │ │ │ │ │ │ │ │易) │
│ │ │ ├─────────┼───┼────┼──────┼─────┼─────────────┤
│ │ │ │Sogo百貨禮券 │720 │5,000 │3,600,000 │72% │105年11月23日匯款3,000,000│
│ │ │ │ │ │ │ │ │元至被告臺銀帳戶、105年11 │
│ │ │ │ │ │ │ │ │月11日多匯款200,000元(如 │
│ │ │ │ │ │ │ │ │上列所述)、同年月24日郵局│
│ │ │ │ │ │ │ │ │轉帳400,000元至被告臺銀帳 │
│ │ │ │ │ │ │ │ │戶 │
│ │ │ ├─────────┼───┼────┼──────┼─────┼─────────────┤
│ │ │ │西堤餐券 │440 │2,000 │880,000 │530 │105年12月7日郵局轉帳880,00│
│ │ │ │ │ │ │ │ │0元至被告臺銀帳戶 │
│ │ │ ├─────────┼───┼────┼──────┼─────┼─────────────┤
│ │ │ │漢來海港晚餐券 │600 │2,000 │1,200,000 │835 │106年1月3日匯款1,359,900元│
│ │ │ ├─────────┼───┼────┼──────┼─────┤至被告臺銀帳戶 │
│ │ │ │原燒餐券 │570 │50 │28,500 │670-690 │(其餘金額為其他交易) │
│ │ │ ├─────────┼───┼────┼──────┼─────┤ │
│ │ │ │藝奇餐券 │600 │20 │12,000 │725 │ │
│ │ │ ├─────────┼───┼────┼──────┼─────┤ │
│ │ │ │舒果餐券 │360 │10 │3,600 │425-430 │ │
│ │ │ ├─────────┼───┼────┼──────┼─────┤ │
│ │ │ │富野住宿券 │1688 │20 │33,760 │1,688 │ │
│ │ │ ├─────────┼───┼────┼──────┼─────┼─────────────┤
│ │ │ │ │ │ │總計: │ │以上交易均詳如被告台銀交易│
│ │ │ │ │ │ │14,437,860 │ │明細表(見106他2129卷三第9│
│ │ │ │ │ │ │ │ │6之36、38、39、40、41、43 │
│ │ │ │ │ │ │ │ │頁)及告訴人吳佳蓉整理提出│
│ │ │ │ │ │ │ │ │之表格(見107偵287卷第32頁│
│ │ │ │ │ │ │ │ │) │
├─┼───┼─────┼─────────┼───┼────┼──────┼─────┼─────────────┤
│2 │郭振明│106年5月31│夏慕尼餐券 │900 │40 │36,000 │1,040 │106年6月16日以無摺存入方式│
│ │ │日至7月20 ├─────────┼───┼────┼──────┼─────┤存入65,000元至被告臺銀帳戶│
│ │ │日 │原燒餐券 │580 │50 │29,000 │670-690 │ │
│ │ │ ├─────────┼───┼────┼──────┼─────┼─────────────┤
│ │ │ │漢來海港下午茶券 │450 │50 │22,500 │535 │106年7月14日以無摺存入方式│
│ │ │ ├─────────┼───┼────┼──────┼─────┤存入34,730元至被告臺銀帳戶│
│ │ │ │威秀電影票 │160 │20 │3,200 │215 │(其餘金額為其他交易) │
│ │ │ ├─────────┼───┼────┼──────┼─────┼─────────────┤
│ │ │ │漢來海港午餐券 │585 │100 │58,500 │695-700 │106年7月17日以無摺存入方式│
│ │ │ ├─────────┼───┼────┼──────┼─────┤存入76,900元至被告臺銀帳戶│
│ │ │ │漢來海港下午茶券 │440 │50 │22,000 │53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家樂福禮券 │800 │40 │32,000 │80% │106年7月20日以無摺存入方式│
│ │ │ ├─────────┼───┼────┼──────┼─────┤存入66,000元至被告臺銀帳戶│
│ │ │ │7-11禮券 │85 │400 │34,000 │85% │ │
│ │ │ ├─────────┼───┼────┼──────┼─────┼─────────────┤
│ │ │ │ │ │ │總計: │ │以上交易均詳如被告台銀交易│
│ │ │ │ │ │ │237,200 │ │明細表(見106他2129第96之6│
│ │ │ │ │ │ │ │ │9、78、79、80頁)及告訴人 │
│ │ │ │ │ │ │ │ │郭振明整理提出之表格(見 │
│ │ │ │ │ │ │ │ │107偵287第28頁) │
├─┼───┼─────┼─────────┼───┼────┼──────┼─────┼─────────────┤
│3 │鄭慧亞│105年10月 │家樂福禮券 │680 │2,680 │1,822,400 │68% │1.105年8月1日匯款800,000元│
│ │ │26日至106 ├─────────┼───┼────┼──────┼─────┤2.105年8月10日匯款850,000 │
│ │ │年3月31日 │Sogo百貨禮券 │730 │7,000 │5,110,000 │73% │ 元 │
│ │ │ ├─────────┼───┼────┼──────┼─────┤3.105年8月31日匯款2,900,00│
│ │ │ │Sogo百貨禮券 │730 │500 │365,000 │73% │ 0元 │
│ │ │ ├─────────┼───┼────┼──────┼─────┤4.105年9月12日匯款500,000 │
│ │ │ │全聯禮券 │650 │2,450 │1,592,500 │65% │ 元 │
│ │ │ ├─────────┼───┼────┼──────┼─────┤5.105年11月14日匯款5,000, │
│ │ │ │家樂福禮券 │600 │3,300 │1,980,000 │60% │ 000元 │
│ │ │ ├─────────┼───┼────┼──────┼─────┤6.105年12月5日匯款7,855,00│
│ │ │ │大潤發禮券 │600 │650 │390,000 │60% │ 0元 │
│ │ │ ├─────────┼───┼────┼──────┼─────┤7.105年12月14日匯款3,579, │
│ │ │ │Sogo百貨禮券 │600 │4,500 │2,700,000 │60% │ 240元 │
│ │ │ ├─────────┼───┼────┼──────┼─────┤8.106年1月6日匯款8,679,640│
│ │ │ │全聯禮券 │600 │1,000 │600,000 │60% │ 元 │
│ │ │ ├─────────┼───┼────┼──────┼─────┤9.106年1月16日匯款2,245,00│
│ │ │ │Sogo百貨禮券 │650 │1,000 │650,000 │65% │ 0元 │
│ │ │ ├─────────┼───┼────┼──────┼─────┤10.106年3月15日匯款2,450,0│
│ │ │ │Sogo百貨禮券 │650 │1,000 │650,000 │65% │ 00元 │
│ │ │ ├─────────┼───┼────┼──────┼─────┤11.106年3月21日匯款1,900, │
│ │ │ │聚餐券 │300 │250 │75,000 │425-430 │ 000元 │
│ │ │ ├─────────┼───┼────┼──────┼─────┤12.106年3月31日匯款1,000, │
│ │ │ │小蒙牛 │600 │1,000 │600,000 │640 │ 000元 │
│ │ │ ├─────────┼───┼────┼──────┼─────┤(以上合計共37,758,880元,│
│ │ │ │家樂福禮券 │600 │1,200 │720,000 │60% │ 均匯款至被告臺銀帳戶,其│
│ │ │ ├─────────┼───┼────┼──────┼─────┤ 餘金額為其他交易) │
│ │ │ │Sogo百貨禮券 │600 │300 │180,000 │60% │ │
│ │ │ ├─────────┼───┼────┼──────┼─────┤ │
│ │ │ │大潤發禮券 │600 │1,000 │600,000 │60% │ │
│ │ │ ├─────────┼───┼────┼──────┼─────┤ │
│ │ │ │全聯禮券 │680 │5,000 │3,400,000 │68% │ │
│ │ │ ├─────────┼───┼────┼──────┼─────┤ │
│ │ │ │Sogo百貨禮券 │680 │7,500 │5,100,000 │68% │ │
│ │ │ ├─────────┼───┼────┼──────┼─────┤ │
│ │ │ │新光百貨禮券 │680 │500 │340,000 │68% │ │
│ │ │ ├─────────┼───┼────┼──────┼─────┤ │
│ │ │ │漢來海港下午茶餐卷│450 │269 │121,050 │535 │ │
│ │ │ ├─────────┼───┼────┼──────┼─────┤ │
│ │ │ │漢來海港午餐卷 │550 │500 │275,000 │695-700 │ │
│ │ │ ├─────────┼───┼────┼──────┼─────┤ │
│ │ │ │漢來海港晚餐券 │600 │700 │420,000 │835 │ │
│ │ │ ├─────────┼───┼────┼──────┼─────┤ │
│ │ │ │饗食天堂平日/下午 │350 │290 │101,500 │530 │ │
│ │ │ │茶 │ │ │ │ │ │
│ │ │ ├─────────┼───┼────┼──────┼─────┤ │
│ │ │ │饗食天堂平日/午餐 │400 │715 │286,000 │700 │ │
│ │ │ ├─────────┼───┼────┼──────┼─────┤ │
│ │ │ │饗食天堂平日/晚餐 │500 │845 │422,500 │800 │ │
│ │ │ ├─────────┼───┼────┼──────┼─────┤ │
│ │ │ │華納威秀電影票 │140 │500 │70,000 │215 │ │
│ │ │ ├─────────┼───┼────┼──────┼─────┤ │
│ │ │ │華納威秀電影票 │140 │4,000 │560,000 │215 │ │
│ │ │ ├─────────┼───┼────┼──────┼─────┤ │
│ │ │ │王品餐券 │900 │500 │450,000 │1,330 │ │
│ │ │ ├─────────┼───┼────┼──────┼─────┤ │
│ │ │ │西堤餐券 │400 │745 │298,000 │530 │ │
│ │ │ ├─────────┼───┼────┼──────┼─────┤ │
│ │ │ │夏慕尼餐券 │700 │360 │252,000 │1,040 │ │
│ │ │ ├─────────┼───┼────┼──────┼─────┤ │
│ │ │ │陶板屋餐券 │500 │270 │135,000 │580 │ │
│ │ │ ├─────────┼───┼────┼──────┼─────┤ │
│ │ │ │華納威秀電影票 │140 │1,350 │189,000 │215 │ │
│ │ │ ├─────────┼───┼────┼──────┼─────┤ │
│ │ │ │7-11禮券 │700 │3,400 │2,380,000 │70% │ │
│ │ │ ├─────────┼───┼────┼──────┼─────┤ │
│ │ │ │Sogo百貨禮券 │900 │30 │27,000 │90% │ │
│ │ │ ├─────────┼───┼────┼──────┼─────┤ │
│ │ │ │華納威秀電影票 │125 │8,000 │1,000,000 │215 │ │
│ │ │ ├─────────┼───┼────┼──────┼─────┤ │
│ │ │ │7-11禮券 │700 │1,500 │1,050,000 │70% │ │
│ │ │ ├─────────┼───┼────┼──────┼─────┼─────────────┤
│ │ │ │ │ │ │總計: │ │以上交易均詳如被告台銀交易│
│ │ │ │ │ │ │34,911,950 │ │明細表(見106他2129卷三第 │
│ │ │ │ │ │ │ │ │96之29、32、33、39、41至43│
│ │ │ │ │ │ │ │ │、45、50至52頁)及告訴人鄭│
│ │ │ │ │ │ │ │ │慧亞整理提出之表格(見106 │
│ │ │ │ │ │ │ │ │他2289第38至52頁) │
├─┼───┼─────┼─────────┼───┼────┼──────┼─────┼─────────────┤
│4 │許惠雯│105年3月至│全聯禮券 │800 │1,000 │800,000 │80% │1.105年2月19日匯款141,360 │
│ │ │106年5月 ├─────────┼───┼────┼──────┼─────┤ 元 │
│ │ │ │全聯禮券 │800 │1,500 │1,200,000 │80% │2.105年2月22日匯款144,530 │
│ │ │ │ │ │ │ │ │ 元 │
│ │ │ │ │ │ │ │ │3.105年10月11日匯款510,000│
│ │ │ │ │ │ │ │ │ 元(告訴人許惠雯之朋友李│
│ │ │ │ │ │ │ │ │ 詩婷) │
│ │ │ │ │ │ │ │ │4.105年10月31日匯款493,300│
│ │ │ │ │ │ │ │ │ 元(告訴人許惠雯之朋友李│
│ │ │ │ │ │ │ │ │ 詩婷) │
│ │ │ │ │ │ │ │ │5.105年12月8日匯款468,182 │
│ │ │ │ │ │ │ │ │ 元(告訴人許惠雯之朋友李│
│ │ │ │ │ │ │ │ │ 詩婷) │
│ │ │ │ │ │ │ │ │6.106年3月27日匯款115,200 │
│ │ │ │ │ │ │ │ │ 元(告訴人許惠雯之朋友許│
│ │ │ │ │ │ │ │ │ 惠婷) │
│ │ │ │ │ │ │ │ │7.106年5月16日匯款680,100 │
│ │ │ │ │ │ │ │ │ 元(告訴人許惠雯之朋友李│
│ │ │ │ │ │ │ │ │ 詩婷) │
│ │ │ │ │ │ │ │ │8.106年5月16日無摺存入150,│
│ │ │ │ │ │ │ │ │ 000元 │
│ │ │ │ │ │ │ │ │9.106年5月16日分別轉帳5,00│
│ │ │ │ │ │ │ │ │ 0、45,000元 │
│ │ │ │ ├───┼────┼──────┼─────┼─────────────┤
│ │ │ │ │ │ │總計: │ │以上共匯款2,752,672元,其 │
│ │ │ │ │ │ │2,000,000 │ │餘金額為其他交易。 │
│ │ │ │ │ │ │ │ │以上交易均詳如被告台銀交易│
│ │ │ │ │ │ │ │ │明細表(見106他2129卷三第9│
│ │ │ │ │ │ │ │ │6之5、35、38、51、60頁)及│
│ │ │ │ │ │ │ │ │告訴人許惠雯整理提出之表格│
│ │ │ │ │ │ │ │ │及翻拍照片資料(見106他229│
│ │ │ │ │ │ │ │ │9第33至35頁) │
├─┼───┼─────┼─────────┼───┼────┼──────┼─────┼─────────────┤
│5 │劉芝伶│106年7月11│7-11禮券 │77 │1,670 │128,590 │77% │1.106年7月12日無摺存入145,│
│ │ │日至12日 ├─────────┼───┼────┼──────┼─────┤ 000元、轉帳30,000元 │
│ │ │ │Sogo百貨禮券 │770 │100 │77,000 │77% │2.106年7月13日轉帳30,000元│
│ │ │ │ │ │ │ │ │(以上共計205,000元,均匯 │
│ │ │ │ │ │ │ │ │款、存入至被告臺銀帳戶) │
│ │ │ │ ├───┼────┼──────┼─────┼─────────────┤
│ │ │ │ │ │ │總計: │ │以上交易均詳如被告台銀交易│
│ │ │ │ │ │ │205,000 │ │明細表(見106他2129卷三第 │
│ │ │ │ │ │ │(折讓590元 │ │96之77、78頁)及告訴人劉芝│
│ │ │ │ │ │ │) │ │伶提出之匯款單、轉帳明細(│
│ │ │ │ │ │ │ │ │見106他2156第69至71頁) │
├─┼───┼─────┼─────────┼───┼────┼──────┼─────┼─────────────┤
│6 │洪詠寧│106年5月21│全聯禮券 │900 │61 │54,900 │90% │106年5月23日轉帳102,747元 │
│ │ │日 │ │ │ │ │ │至被告臺銀帳戶 │
│ │ │ │ │ │ │ │ │(其餘金額為其他交易) │
│ │ │ │ ├───┼────┼──────┼─────┼─────────────┤
│ │ │ │ │ │ │ │ │以上交易詳如被告臺銀交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