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6號
原 告 台灣步克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涂晉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局間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事件,於民國(下同)108 年9 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予以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
0 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
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
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第100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行政訴訟起訴時未據原告繳納,
原告應於前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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