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68號原 告 王麗玟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複 代理 人 詹朱玄 被 告 洪寮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洪林玉民被 告 洪振耀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慶章 被 告 洪文對 洪金恊 吳碧恩 洪成福 洪清水 洪國良 洪水漢 洪玉汪 洪清富 洪國泰 洪育恩 洪育成 洪育士 洪永川 洪穎松 洪穎昇 蔡秉雄 上列十九人訴訟代理人 洪子豐 洪文堂 洪賢德 洪居麟 洪金海 洪水坤 上 五 人訴訟代理人 李慶裕 被 告 洪進定 洪文雄 洪進發 洪志坤 洪至甫 兼上列五人訴訟代理人 洪全發 被 告 陳蔡菊枝 陳柏壬(原名陳能一) 陳昱成(原名陳建功) 陳侲宇(原名陳暉穩) 陳宜醼 陳黃進金 陳志文 陳志慶 陳奕霏 田洪冷仔 洪文成 陳洪靖純 陳洪仙桃 洪金樹 黃洪寶玉 洪安宗 洪安全 林洪美珍 洪文全 王洪阿秀 洪文秀 陳洪秀玲 洪春典 洪國雄 洪慶輝 洪銘華 洪銘文 洪玉章 洪福財 洪淑珠 洪鈺涵 林洪明珠 鄭洪月霞 陳兆飛(原名陳金滿)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洪美香 陳金泰 陳怡憓 洪金龍 洪光明 洪新註 洪坤源 黃洪玉梅 洪玉珠 林洪玉西 洪黃阿玉 洪麗芬 洪志明 洪旦婷 洪暄棋 洪清雄 黃洪金川 洪李秀琴 蔡洪金惢 洪瑞祥 被 告 陳武雄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洪美香被 告 洪明漢 洪清泰 洪林纂 洪清和 水興宮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洪和順 被 告 洪福富 洪文宗 洪蔡寶珠 蘇英水 洪勝安 洪龍盛 蔡麗秀 洪念慧 洪崑勇 洪清吉 洪國文 洪慶玲 洪憲東 洪家裕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洪聯進 被 告 洪富雄 洪巍原 洪光輝 鍾加成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鍾明雄 被 告 洪福正 洪福忠 何燕娥(原名洪何孟庭) 洪基呈 洪慶應 洪枝法 福安宮 法定代理人 洪明財 被 告 洪雅彪 洪清輝 黃士駿 洪枝成 洪雅彬 洪傳興 洪霑和 洪清財 洪造隆 黃珍蕊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施智偉 被 告 林朝文 黃靜君 洪進惠 洪進寬 洪志暹 曾雅雯 洪林秀好 洪靖哲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傅淑芳 洪品堯 被 告 洪銘崧 洪瑞珠 洪瑞招 洪瑞量 許洪瑞槮 洪素珍 洪瑞英 洪瑞葉 洪瑞月 洪派然 洪欣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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