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668號
PTDV,99,訴,668,2019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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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68號
原   告 王麗玟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複 代理 人 詹朱玄 
被   告 洪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林玉民
被   告 洪振耀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洪慶章 
被   告 洪文對 
      洪金恊 

      吳碧恩 

      洪成福 

      洪清水 
      洪國良 
      洪水漢 
      洪玉汪 
      洪清富 

      洪國泰 

      洪育恩 

      洪育成 

      洪育士 

      洪永川 
      洪穎松 
      洪穎昇 
      蔡秉雄 
上列十九人
訴訟代理人 洪子豐 
      洪文堂 

      洪賢德 

      洪居麟 
      洪金海 

      洪水坤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慶裕 
被   告 洪進定 
      洪文雄 

      洪進發 

      洪志坤 
      洪至甫 
兼上列五人
訴訟代理人 洪全發 
被   告 陳蔡菊枝


      陳柏壬(原名陳能一)




      陳昱成(原名陳建功)


      陳侲宇(原名陳暉穩)

      陳宜醼 


      陳黃進金

      陳志文 

      陳志慶 
      陳奕霏 
      田洪冷仔


      洪文成 
      陳洪靖純
      陳洪仙桃
      洪金樹 
      黃洪寶玉
      洪安宗 

      洪安全 
      林洪美珍
      洪文全 


      王洪阿秀

      洪文秀 
      陳洪秀玲

      洪春典 
      洪國雄 

      洪慶輝 


      洪銘華 
      洪銘文 
      洪玉章 
      洪福財 

      洪淑珠 
      洪鈺涵 

      林洪明珠
      鄭洪月霞
      陳兆飛(原名陳金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洪美香


      陳金泰 



      陳怡憓 
      洪金龍 

      洪光明 
      洪新註 

      洪坤源 
      黃洪玉梅

      洪玉珠 
      林洪玉西
      洪黃阿玉
      洪麗芬 
      洪志明 

      洪旦婷 



      洪暄棋 

      清雄 
      黃金川

      李秀琴
      蔡金惢
      瑞祥 

被   告 陳武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洪美香


被   告 明漢 

      清泰 

      林纂 
      清和 
      水興宮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和順 


被   告 福富 
      文宗 
      蔡寶珠

      蘇英水 
      勝安 
      龍盛 
      蔡麗秀 

      念慧 


      崑勇 
      清吉 

      國文 
      慶玲 
      憲東 
      家裕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聯進 

被   告 富雄 
      巍原 
      光輝 
      鍾加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鍾明雄 


被   告 福正 
      福忠 
      何燕娥(原名何孟庭)


      基呈 
      慶應 
      枝法 
      福安宮 
法定代理人 明財 

被   告 雅彪 
      清輝 

      黃士駿 
      枝成 
      雅彬 

      傳興 
      霑和 


      清財 
      造隆 
      黃珍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施智偉 


被   告 林朝文 
      黃靜君 
      進惠 
      進寬 
      志暹 
      曾雅雯 
      林秀好

      靖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傅淑芳 
      品堯 
被   告 銘崧 
      瑞珠 
      瑞招 
      瑞量 
      許瑞槮
      素珍 
      瑞英 
      瑞葉 
      瑞月 

      派然 
      欣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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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