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學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林秋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
萬2,4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