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17號
PTDV,108,訴,517,2019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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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學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林秋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
萬2,4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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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