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05號
PTDV,108,訴,505,20191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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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孝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勝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
48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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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