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號
原 告 李文增即東興冷凍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蘇志弘律師
被 告 蔡振慶
王昱蓁
蔡智良
蔡郭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