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53號
PTDV,108,訴,153,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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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號
原   告 李文增即東興冷凍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蘇志弘律師
被   告 蔡振慶 
      王昱蓁 
      蔡智良 
      蔡郭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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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