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2號
原 告 鄭雪英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被 告 林裕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以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977,906 元(計算式:
4338.22 ×2300=9977906 ),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99,8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