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1號
PTDV,108,建,1,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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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陳忠屏 
訴訟代理人 葉信義 
被   告 許家慧即信鋐企業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泰鋐 
被   告 李盛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此外 ,本院擬就本件民事糾紛所涉包含「原告主張被告所施作部 分工程有瑕疵?」、「此部分工程是否屬於契約範圍內」等 爭點送請鑑定(詳細內容如附件所示),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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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