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陳忠屏
訴訟代理人 葉信義
被 告 許家慧即信鋐企業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泰鋐
被 告 李盛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此外 ,本院擬就本件民事糾紛所涉包含「原告主張被告所施作部 分工程有瑕疵?」、「此部分工程是否屬於契約範圍內」等 爭點送請鑑定(詳細內容如附件所示),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