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尤恒輝
上列聲請人與張蓮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狀請求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聲請狀誤載為3 萬
元)。
二、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10 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
000 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聲請人已
繳納裁判費500 元,故應補繳500 元之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