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53號
PTDV,108,司拍,153,2019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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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 理 人 陳宏銘 
相 對 人 蔡宗琦 
      江萬花 
      邵長齡即蔡宗發之繼承人

      蔡議賢即蔡宗發之繼承人


      蔡宜庭即蔡宗發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彭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 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 、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 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 1148條亦有明文。再按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 院之判決,對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 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 有後而為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 項定有明文。依此規 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 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有最 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06 號裁定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蔡宗發邀同相對人蔡宗琦江萬花於 民國107 年4 月30日,分別以其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作為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蔡宗發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137 年4 月26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



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 款、票據、保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蔡宗發向聲請人借款100 萬元, 借款期間為自107 年5 月8 日起至117 年5 月8 日,依年金 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其中 包含如借款人死亡而其繼承人未依約履行,無庸聲請人通知 或催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約款)之約定,然原設定義務人 兼債務人蔡宗發於108 年1 月20日死亡,核其繼承人邵長齡蔡議賢蔡宜庭三人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有本 院民事庭查詢表附卷可稽,是相對人邵長齡蔡議賢、蔡宜 庭為被繼承人蔡宗發之合法繼承人,依法亦應承受其產上之 一切權利、義務。詎邵長齡蔡議賢蔡宜庭等三人自10 8 年3 月9 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925,952 元及利息 、違約金,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貸款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繳息明細查詢、繳 款記錄期數查詢單、蔡宗發除戶謄本、蔡宗發之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邵長齡蔡議賢蔡宜庭戶籍謄本等為證。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蔡宗琦江萬花邵長齡蔡宗發之 繼承人、蔡議賢即蔡宗發之繼承人蔡宜庭蔡宗發之繼承 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 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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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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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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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潮州 │明德│ │1075 │ │0 │0 │5.78 │全部 │ │
├──┼───┼────┼──┼──┼───┼─┼──┼──┼────┼───┼─────┤
│002 │屏東縣│潮州 │明德│ │1076 │ │0 │0 │80.18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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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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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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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05 │光輪路22巷19號│明德段1075、10│加強磚造、│一層38.62 、二層54.82 、│ │全部│ │
│ │ │ │76地號 │二層樓房 │騎樓16.20 ,總面積109.6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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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