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張惠菁
相 對 人 張晴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 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黃氏白梨於民國 95年10月2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 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88 萬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95年9 月29日至125 年9 月29日 ,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 黃氏白梨向聲請人借款240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95年10月3 日起至115 年10月3 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 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即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 期)之約定。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7 年10月2 日, 因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張晴泯,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 。詎債務人僅償還部分本息至108 年7 月3 日止,尚欠本金 1,102,082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放款借據影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小額貸款全部查詢資料、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張晴泯、債務人黃氏白梨,就上開債 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書面 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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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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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 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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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 │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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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屏東市 │勝興│ │779-130 │ │0 │1 │40.00 │12分之│ │
│ │ │ │ │ │ │ │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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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縣│屏東市 │勝興│ │779-133 │ │0 │0 │29.00 │全部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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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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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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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827 │廣東路1586巷31│勝興段779-133 │鋼筋混凝土│一層26.04、二層26.04、│陽台4.46 │全部│ │
│ │ │弄10號 │地號 │造、三層樓│三層21.80、屋頂突出物1│ │ │ │
│ │ │ │ │房 │5.75,總面積89.6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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