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8年度,136號
PTDV,108,司家補,136,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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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補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周力豐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周進福特別代理人事件,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
  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
  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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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