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6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吳依紋
債 務 人 廖韋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壹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
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
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
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
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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