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571號
PTDV,108,司促,13571,2019112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571號
債 權 人 陳麗娟 
債 務 人 張吉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