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491號
PTDV,108,司促,13491,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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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豐興水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元興 

相 對 人 黃伍英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豐興水產企業有限公司黃元興、黃
伍英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豐興水產企業有限公司黃元興黃伍英美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豐興水產企業有限公司之 公司所在地及黃元興黃伍英美之戶籍均設於高雄市林園區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上開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有關專屬管轄 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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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興水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