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豐興水產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元興
相 對 人 黃伍英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豐興水產企業有限公司、黃元興、黃
伍英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豐興水產企業有限公司、黃元興、 黃伍英美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豐興水產企業有限公司之 公司所在地及黃元興、黃伍英美之戶籍均設於高雄市林園區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上開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有關專屬管轄 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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