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433號
PTDV,108,司促,13433,2019112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賴顯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叁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賴顯正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11月17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66,5
  32元未給付,其中63,339元為消費款;1,987 元為循環利息
  ;1,206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 、2 、3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33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22,475元 │賴顯正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04 │
│  │     │     │1月18日起  │      │        │
├──┼─────┼─────┼──────┼──────┼────────┤
│ 002│34,180元 │賴顯正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1.54 │
│  │     │     │1月18日起  │      │        │
├──┼─────┼─────┼──────┼──────┼────────┤
│ 003│6,684元  │賴顯正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1月18日起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