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賴顯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叁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賴顯正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11月17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66,5
32元未給付,其中63,339元為消費款;1,987 元為循環利息
;1,206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 、2 、3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33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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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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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22,475元 │賴顯正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04 │
│ │ │ │1月18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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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34,180元 │賴顯正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1.54 │
│ │ │ │1月18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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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6,684元 │賴顯正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1月18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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