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314號
PTDV,108,司促,13314,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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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31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毛時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參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伍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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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