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5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杜靜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柒仟參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
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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