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244號
PTDV,108,司促,13244,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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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44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曹育甄 
債 務 人 張林貴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零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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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