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1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潘云薇即潘咨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捌仟肆佰陸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潘云薇即潘咨維於民國107 年08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下同)880,000 元,約定自107 年8 月14日起至11
4 年8 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6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108 年11月08日止累計791,672 元未給付,其中776,36
5 元為本金;14,514元為利息;7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潘云薇即潘咨維於108 年8 月8 日向債權人借款1,71
0,000 元,約定自108 年8 月8 日起至115 年8 月8 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1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 年11月8
日止累計1,706,796 元未給付,其中1,693,216 元為本金;
13,280元為利息;3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 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13143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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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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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776,365元 │潘云薇即潘│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06│
│ │ │咨維 │1 月9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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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1693,216元│潘云薇即潘│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19│
│ │ │咨維 │1 月9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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