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071號
PTDV,108,司促,13071,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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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7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洪順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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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