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5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崔康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肆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參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三‧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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