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746號
PTDV,108,司促,12746,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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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郭俊宏 
債 務 人 潘咨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貳仟捌佰伍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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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46號│
├──┬───────┬─────────┬─────┬─────────┬──────────┤
│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違 約 金 計 算 方 式│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分比) │ (起至清償日止) │          │
├──┼───────┼─────────┼─────┼─────────┼──────────┤
│001 │937,161元   │民國108 年9 月27日│3.139   │民國108 年10月27日│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
│  │       │         │     │         │上開利率10% ,逾期超│
├──┼───────┼─────────┼─────┼─────────┤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
│002 │745,691元   │民國108 年9 月27日│3.189   │民國108 年10月27日│率20% 計付違約金。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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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