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郭俊宏
債 務 人 潘咨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貳仟捌佰伍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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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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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違 約 金 計 算 方 式│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分比) │ (起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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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37,161元 │民國108 年9 月27日│3.139 │民國108 年10月27日│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
│ │ │ │ │ │上開利率10% ,逾期超│
├──┼───────┼─────────┼─────┼─────────┤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
│002 │745,691元 │民國108 年9 月27日│3.189 │民國108 年10月27日│率20% 計付違約金。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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