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673號
PTDV,108,司促,12673,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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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7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莊樹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零玖佰玖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莊樹人於民國98年9月11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㈠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395,309 元。㈡依契約書第
  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 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
  分之十五。⑴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5,686 元。⑵延滯
  期間利息:自108 年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395,30
  9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㈢帳務管理費用:0 元
  (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
  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另債權人名
  稱於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73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莊樹人  │自民國108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95,309元 │     │月21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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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