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7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莊樹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零玖佰玖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莊樹人於民國98年9月11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㈠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395,309 元。㈡依契約書第
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 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
分之十五。⑴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5,686 元。⑵延滯
期間利息:自108 年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395,30
9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㈢帳務管理費用:0 元
(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
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另債權人名
稱於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73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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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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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莊樹人 │自民國108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95,309元 │ │月2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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