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0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尤靖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柒佰捌拾壹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叁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尤靖雅於民國91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
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95年1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55,781
元未為清償(含手續費20元、消費款234,340 元、已到期之
利息17,421元及違約金4,000 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
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234,340 元自95年2 月25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
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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