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王文儀
王振鵬
林春花
一、債務人王文儀、王振鵬、林春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叁萬玖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文儀前就讀私立豫章工商邀同債務人王振鵬、林
春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 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12,387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13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王文儀自民國108 年9 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9,12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振鵬、林春花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85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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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王文儀、王振│自民國108 年│至民國108年1│年息百分之1.15│
│ │39,126元│鵬、林春花 │8 月11日起 │0月1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 │ │0月1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王文儀、王振│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39,126元│鵬、林春花 │9 月1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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