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585號
PTDV,108,司促,12585,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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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王文儀

      王振鵬


      林春花


一、債務人王文儀王振鵬林春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叁萬玖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文儀前就讀私立豫章工商邀同債務人王振鵬、林
  春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 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12,387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13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王文儀自民國108 年9 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9,12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振鵬林春花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85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王文儀、王振│自民國108 年│至民國108年1│年息百分之1.15│
│  │39,126元│鵬、林春花 │8 月11日起 │0月1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    │      │0月1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王文儀、王振│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39,126元│鵬、林春花 │9 月1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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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