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059號
PTDV,108,司促,12059,20191129,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05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張印華即張碧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玖佰陸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萬柒仟零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
  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
  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
  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個
  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