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885號
PTDV,108,司促,11885,2019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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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85號
債 權 人 季豐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銘 
債 務 人 雯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詠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玖萬玖仟壹佰壹拾參
  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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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雯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季豐瀝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