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黃玉筠即黃美賢即黃氏美賢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黃玉筠即黃美賢即黃氏美賢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 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 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 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 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 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 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 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黃玉筠即黃美賢即黃氏美賢給付積之電信費 及專案補貼款共計新臺幣43,747元,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 文件,即105 年12月電信費繳款通知,核該繳款通知載本件 聲請標的含門號0903***566之電信費及專案補貼款,然未據 聲請人提出係爭門號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專案補貼款之 約定。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本 件聲請是否有換號之情事,並應提出門號0903***566之申請 書,及釋明民國105 年12月電信費繳款通知所載,債務人應 給付專案補貼款共計新臺幣27,134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 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8 年10月23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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