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831號
PTDV,108,司促,10831,2019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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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3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邵長齡即蔡宗發之繼承人


      蔡宜庭即蔡宗發之繼承人


      蔡議賢即蔡宗發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彭淑華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蔡宗發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貳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一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蔡宗發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四四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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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