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3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邵長齡即蔡宗發之繼承人
蔡宜庭即蔡宗發之繼承人
蔡議賢即蔡宗發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彭淑華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蔡宗發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貳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一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蔡宗發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四四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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