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822號
PTDV,108,司促,10822,2019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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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賴柏霖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王純卿之繼承人、賴阿泉之繼承人、
劉祥之繼承人、張軟之繼承人、張國華之繼承人翁金池之繼承
人及林朝昌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純卿之繼承人、賴阿泉之繼承人 、劉祥之繼承人、張軟之繼承人、張國華之繼承人翁金池 之繼承人及林朝昌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請 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遷移墳墓費用共計新臺幣 (下同)3 萬元及利息。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7日裁 定限期命聲請人提出債務人所有墳墓無權占用債權人土地及 遷移墳墓費用3 萬元之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8 年10月 1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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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