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660號
PTDV,108,司促,10660,2019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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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陳常文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陳常文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常文是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 求聲明、請求原因及事實,係請求債務人清償欠款新臺幣( 下同)1,098,753 元及利息、違約金,惟聲請狀所附之放款 當期交易明細表,雖記載放款本金為120 萬元,然與信用借 款契約書所載之借款金額為377,000 元不同,是本件請求債 務人給付1,098,753 元之依據為何?尚無從確認。經本院於 民國108 年9 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並確 認請求聲明是否正確。聲請人於108 年10月18日收受前項裁 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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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