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220號
PTDV,108,司促,10220,2019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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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20號
債 權 人 林上景 
債 務 人 吳小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
  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當事人間固得約定利息之給付內容,包括利息之起算日期
  、利率等,而依一般交易習慣,如當事人間未就計息本金另
  行約定,自不容債權人另將違約金滾入本金再行計息。本件
  本金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債權人請求標的中
  卻將兩造約定之違約金200,000 元再滾入本金計息,顯與前
  開說明有違。故其將違約金再滾入本金計息之部分,於法有
  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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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