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7年度,22號
PTDV,107,原訴,22,2019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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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建瑀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盧明春 
      舜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健明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 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於本院請
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7,000 元本息,
本院就其中36,346元本息部分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就其
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810,654 元(計算式:
847000-36346 =810654),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
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
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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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舜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